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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賭博罪 in Taiwan

賭博的西方定義:有一個經濟的定義,是指
「對一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
通常情況下,下注的結果,可以在短時間內看到。 (來自維基百科)

台灣的賭博罪刑法訂製如下: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7條
(刪除)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69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70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訂製如下:
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台灣其他的法律訂製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3款,常用為賭博之場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被起訴的新聞案例如下:
image

大家很快的看過一遍,
不知道有沒有發現一點,
一樣是賭博,卻有兩種的區分,
重點在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跟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附之職業賭場所的差別。
莊家 賭客
公眾場所 刑法 刑法
非公眾場所 刑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賭客罰九千
刑法:賭客罰一千,莊家罰三千
賭客若在非公眾場所被逮,會罰的會比莊家還重。
這是法律的謬誤。

事實上,無論如何。台灣的賭博罪還是很輕,且相關法律規章很落伍
對於線上網路博奕,沒有明確的明文規定,僅能用刑法第266條公共場所去做演繹,

若線上博奕的業者要明確被定罪,有一種說法是:
『賭客』、『賭資』、『賭具』要樣樣具備才能算是有足夠證據定罪。
File:Fan-tan gambling house.jpg
银行工作人员在清点缴获的赌资

  • 賭客:玩家
  • 賭資:對線上博奕業者而言,下注的資金可能是虛擬點數
  • 賭具:對線上博奕業者而言,就是指下注的網站
若三大要素證據有缺乏,以台灣的法律,要把莊家定罪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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