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習一下 哈佛正義課程(第三課)(上) 提到的三個反對自由主義的觀點,
也就是贊成富人應該多繳稅的理由。
- 窮人需要多點錢
- 稅收是公眾的共同認定,不是被強迫的
- 成功者應該擁有多點一責任
- 財富多少是基於部分的幸運,它不完全都是富人的功勞
我們真的擁有自己嗎???
這關鍵的問題是自由主義陣營的擊破點!我們是不是
自由主義在徵稅、強迫勞動、奴役三者間看到道德的連續性。
擁有自我 | 取走 |
人身 | 奴役 |
勞動 | 強迫勞動 |
勞動果實 | 徵稅 |
如果政府可以抽走喬丹收入的三分之一,那國會可否強迫讓喬丹1993年重回球場?那年喬丹宣布退隱,大家傷心透了。
自我所有權是個吸引人的概念,想幫個人權力尋一個穩固基礎的人們會因此覺得很窩心。我屬於我自己,不屬於國家或任何政治團體。
選擇挺自由主義陣營的,常常會拿自我所有權,主張擁有我的身體、我的生命、我的人,只要不傷害到別人,要做什麼就可以做。
然而,連帶的意涵,卻讓人不好接受。 如刺青、安樂死、賣淫、同性戀、買賣身體器官、甚至是你情我願的人吃人等。
國名 | 安樂死相關規範 |
荷蘭 | 荷蘭國會二00一年四月表決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並於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安樂死只有在患者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治癒的希望,在本人提出申請後,由法律、醫療、道德專家共組委員會審核,並需由另一位醫師複診。如係未成年患者,十六到十八歲青少年可和家長共同決定,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則由家長或監護人決定。目前荷蘭政府已考慮到十二歲以下患者的痛苦,特准格羅寧大學可為十二歲以下的病童實施安樂死。 荷蘭準備將罹患絕症和痛苦難耐疾病的嬰兒安樂死、及懷孕二十四周以上墮胎,納入法規管理,但須跟執行成人安樂死一樣,接受由小兒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 |
比利時 | 比利時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讓安樂死合法化。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當時必須意識清醒,重複提出要求,而主治醫生須填寫申請表並與其他醫生商議後,方能施予安樂死。如果疾病末期的病人依法自己決定安樂死,並有某些其他配套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將無罪。 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確定病人是「成年且有意識的」。病人也必須在本身的自由意願下,經由徹底與一致的思考後求死,而非來自外來壓力的結果。為避免訴訟,醫生也必須確定病人是處於「末期的醫療情況」,並且遭受因意外或絕症造成的「不斷且無法忍受的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 |
美國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七日以六對三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末期病人自殺的法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是全美唯一允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由俄勒岡州居民兩度公投通過(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七年),該法允許絕症病患提出服用有毒藥物自殺的要求,條件是醫師證實病患僅有六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患具有提出此要求的心智能力,病患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 最高法院裁決說,前司法部長艾希克羅在二○○一年企圖使用「聯邦管制物質法」(CSA),來起訴根據俄勒岡《尊嚴死亡法》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是屬於越權。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布希政府引用聯邦藥物法的效力,並無法踰越奧勒岡州公投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國會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破壞聯邦─州政府的權力平衡。」 |
法國 | 安樂死在法國尚未合法,但二○○五年四月十二日通過新法,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譬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
英國 |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英國上議院封殺了一項允許醫師協助末期重症病患結束生命的爭議性法案。這項協助死亡法案師法美國俄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開立致命性藥方給病患,病患必須自行施藥,但限於罹患無法承受病痛以及生命不到六個月的患者。上議院投票通過推遲這項議案,意即拒絕通過。 |
瑞士 |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安樂死,不過被動協助自殺屬合法。醫生可以給重病且自願結束生命的病患一些致命藥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藥。 |
日本 | 日本是亞洲最早在法律上有條件承認安樂死的國家,法院的判決逐漸形成日本安樂死判例法,但日本對安樂死並未正式立法規範。 |
台灣 | 我國刑法認為「自殺」並沒有罪,但「加工自殺」則有處罰規定,即便受到當事人囑託或同意,無論是家屬或醫生,安樂死都違反了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將處以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